政策内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 15 万元以内(含 15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政策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 15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 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 3 年,累计次数不超过 3 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由给予全额贴息改为部分贴息,具体计算公式较复杂,以目前利率5厘3来计算大约贴息2厘左右。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个人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 3 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 100 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加点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docx